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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普遍的问题答疑系列--酒类产品标识相关

时间: 2025-11-06 18:39:49 |   作者: 卧式干燥机

  核心提示:标签普遍的问题答疑系列--酒类产品标识相关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-2025)和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)发布后,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。为此,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关注的酒类产品标识有关问题,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,以供各位参考。……(世界食品网-)

  标签普遍的问题答疑系列--酒类产品标识相关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-2025)和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)发布后,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。为此,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关注的酒类产品标识有关问题,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,以供各位参考。一、酒类用的瓶子是不规则的,最大表面积怎么算?

  答:参考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-2025)C.1.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式,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最大表面面积。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,应按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计算。如没明确的平面或近似平面,应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平铺后总表面积的40%。

  二、“当酒的温度不高于10℃时,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,10℃以上时应逐渐回到正常状态。”可当作食品声称吗?

  答:不属于食品声称,属于产品质量说明。若标准法规中明确规定,可作为产品质量说明;若标准法规中并无规定“允许”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,可能会涉嫌虚假宣传,建议修改描述。

  答:根据GB7718-2025中10.1规定,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%vol的酒类,在标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,可以豁免标识保质期到期日;致敏物质强制标识,符合GB7718-2025中附录D豁免规定的,可不标识。

  四、啤酒标签上配料中标注“酵母”符合标准要求吗?如果标注的这个“酵母”已经灭活了,按照新标准(7718-2025)需要标注“灭菌型”在质量等级后面吗?

  答:依据GB7718-2025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,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,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,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,如标示,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,或标示“经灭活”“非活菌型”“杀菌型”“灭菌型”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。

  如果啤酒配料中的酵母未灭活,可以标注“酵母”。如果已灭活或去除可以不标识,如果标识“灭菌型”需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,不建议标识在质量等级后面。

  五、产品标签上是否必须标识产品类型?比如啤酒,执行GB/T4927-2008,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出产品的类型吗?若需要标识,产品类型是要标淡色、浓色、黑色还是要标熟啤酒、生啤酒、鲜啤酒?

  答:目前GB7718及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并未明确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“产品类型”,但是企业在设计标签时,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标识。

  1)当食品没有采用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区域标准中规定的名称,而是选择标注“新创名称”、“奇特名称”、“音译名称”等无法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的,可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标识产品类型。

  2)某些类别的食品在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(如糖果)或执行标准的标签要求中规定需要标识产品类型的。

  3)食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已明确规定细分类别,大的类别不能反映真实属性,应该要依据标签标识的产品类型判定细分类别。

  4)其他特殊规定的。啤酒产品执行标准GB/T4927-2008中明确了不同的分类,但是未强制标识产品类型,所以即使企业未标识产品类型也没有违规。但是基于市场抽检等质量技术指标的判断,建议企业依照产品实际标识产品类型。按照工艺的分类及按照色度分类标识产品类型都是可以的。但是建议按GB/T4927-2008标准条款“4产品分类”中的类别标识。关于“熟”“生”“鲜”,结合GB7718-2025“菌种标识”要求,能够最终靠“灭菌型”或“活菌型”进行简单判断。

  答:白酒中的大曲作为传统糖化发酵剂,在酿酒过程中通过微生物作用将淀粉转化为糖类,其在终产品中已失去活性,依据GB7718-2025无需在标签中直接标注“大曲”或“糖化发酵剂”。依据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》,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糖化发酵剂、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。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、制作流程与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,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酒曲。

  答:可以,根据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,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,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、拼音和外文,但是使用的繁体字、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。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  答:一般的情况下,葡萄酒可以不标识“原汁含量”、葡萄品种及葡萄产地。但是企业要结合执行标准及卖点宣传标识的内容判断,如执行GB/T15037标准时,可以不标识“原汁含量”,但是若卖点宣传时,强调“某品种葡萄”或“某产地葡萄”,则属于强调有特性的配料,需要标识其添加量或含量。

  以上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,供交流学习,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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